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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优化风险因子调降险资入市打开空间
日期:2023-09-11 10:11 作者:竹隐 来源:中国网  阅读量:12509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9月10日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明确,差异化调节最低资本要求,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本源、支持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科技创新等。《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保险资金入市有望提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首席投资官王军辉说,长期以来,面对利率下行趋势,加大权益资产配置一直是保险资金运用的必然选择。本次政策的出台,对保险资金加大权益资产配置,特别是加大对科技创新战略的支持,具有直接推动作用。

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在引导保险公司支持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科技创新方面,《通知》提出,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风险因子从0.35调整为0.3;投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风险因子从0.45调整为0.4。对于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中未穿透的,风险因子从0.6调整为0.5。要求保险公司加强投资收益长期考核,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中公开披露近三年平均的投资收益率和综合投资收益率。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投资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风险因子赋值为0.4。保险公司经营的科技保险适用财产险风险因子计量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业内人士表示,降低风险因子,即降低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业务的资本占用,为增量险资入市打开了更多空间。

王军辉解释,优化风险因子有利于进一步释放权益资产配置空间,同时更直接地体现引导保险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的战略导向作用。

“以我公司投资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为例,最低资本将下降16亿元左右,有利于我们进一步加大以上方面的投资,持续服务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的发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于泽说。

差异化调节最低资本要求

在差异化调节最低资本要求方面,《通知》要求,总资产100亿元以上、2000亿元以下的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总资产5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的人身险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总资产100亿元以下的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总资产500亿元以下的人身险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金融监管总局数据显示,二季度末,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88%,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2.7%。

中国精算师协会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张晓蕾认为,这一规定进一步增强了偿付能力监管的精细化和专业化水平,鼓励中小保险公司持续稳健经营,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实现均衡化发展。

安华保险财务负责人、首席投资官张青松认为,差异化的监管标准将有力提升中小财险公司偿付能力,推动中小公司积极发展,回归保险本源,提供更优质的保险风险保障。该政策推出落地后,预计中小财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将提高13至18个百分点。

坚持长期经营导向

在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本源方面,《通知》明确,将保险公司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从目前不超过35%提高至不超过40%,鼓励保险公司发展长期保障型产品。财产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小于等于-5%的,保费风险、准备金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减少5%。保险公司投资的非基础资产中,底层资产以收回本金和固定利息为目的,且交易结构在三层级及以内的,应纳入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计量范围,促进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大幅提高长期保单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显示了监管鼓励寿险公司承保长期保单、坚持长期经营的导向。”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郑苏晋表示。

在中意人寿总精算师管培看来,提高长期保单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有助于鼓励行业更加注重保障型业务发展,特别是在目前保障型、高价值业务低迷的情况下,鼓励高价值保障型业务的发展,有助于鼓励保险行业回归本源;同时,调整未来盈余在核心资本中的占比有助于鼓励保险公司通过自身努力,提高内生资本的创造能力,平衡业务发展和资本需求,降低保险公司发展的资本成本,增加保险行业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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